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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稽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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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稽查计划,提前三天通知被查单位。
二、凭行政执法证进行检查,检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
三、检查中,按要求制作被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稽查底稿、询问笔录,并经被查单位签字或盖章。
四、检查结束,按要求填写稽查报告,并经被查单位盖章确认。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违经事实确凿,被查单位对处理意见无异议的案件,由审理小组根据稽查报告,提出审理报告,报经大队审核,局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格式制作财政稽查处理决定书。
六、对被查单位违经数额较大,问题较严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包括:(1)立案审批。(2)调查报告。(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当事人签字。在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取得回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4)由审理小组制作处罚意见报告,报经大队审核,局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格式制作财政稽查处罚决定书。
七、送达财政稽查处理(罚)决定书。送达时应二人同行,并取得回执。
八、按财政稽查处理(罚)决定书,对收缴款项催缴入庫。
九、入庫凭证收到后十天内,将案卷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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