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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办事规程

1检查准备

1.1检查准备流程图

1.2检查准备工作指导书

a)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b)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c)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d)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e)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f)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g)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h)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检查组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2检查实施

2.1检查实施流程图

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初步检查意见

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运用查账、盘点、询问等方法实施现场检查

2.3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工作流程图

2.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工作流程图

 

 


.2.5检查实施工作指导书

a)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b)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c)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d) 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e)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f)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g)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h)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i)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j)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k)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l)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3检查审理

3.1检查审理流程图

3.2检查审理工作指导书

a) 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审理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审理。

b) 检查组应当向负责审理工作的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政检查报告(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
   (四)负责审理工作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c) 负责审理工作的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二)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三)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四)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d) 负责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审理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不予审理;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终止审理,通知组织实施财政检查的机构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不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本机关领导报告并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弥补;
   (五)审理认定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审理通过。
e) 负责审理工作的人员对审理事项持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本机关领导裁决。
f) 负责审理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在收到提交检查材料起7日内完成审理,情况特殊的个别案件可延长至15日内完成审理。
g) 审理终结后,负责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将书面审理意见连同审理材料报送本机关主管领导。
h) 对财政检查中发现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顶风违纪的案件,负责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前介入,协同检查、核实、取证,查清案件。

4检查处理

4.1检查处理流程图

 


4.2财政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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