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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科办事规程

1行政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

1.1流程图


1.2工作指导书

a)受理:市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并提供资产负债表、机构成立批复证明。

b)审核:资产负债表金额是否准确、主管部门印章是否齐全;机构成立批复与申办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c)报批:审核无误,由分管局长签批;

d)核准:经分管局长签批后,盖“财政局”印章。

e)归档:一份返回申办单位,一份留存。

2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2.1流程图


2.2工作指导书

a)受理:企业按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b)审核:产权登记是否由一级企业申办;是否符合有关产权登记文件规定。

占有产权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变动产权登记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决策机构有关变动事项的书面决定或者主管部门有关产权变动事项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凭证;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销产权登记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3、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决策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解散企业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以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灭失的有权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书;

4、企业清算报告或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5、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企业有偿转让、整体改制、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c)报批:经办人员初审,科长复审后,报局领导签批;

d)登记:纸质登记表填写审核栏,同时进行电脑登记。

e)核准:盖“财政局”印章。

f)发证:颁发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g)归档:申请书二份返回申办单位,一份留存。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3.1流程图


3.2工作指导书

资产处置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环节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处置管理;(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

a)受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凡房屋、汽车和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和审查,提出申请或填写“固定资产减少报批表”。在申报处置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包括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报损资产的有关清单、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文件等。

b)审核: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资产处置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主管部门或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c)报批:一般的资产处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房屋、土地资产的处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d)核准:盖“财政局”或“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e)归档: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由国库支付中心账务处理,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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