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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保证全体财政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廉政准则》和反腐败新形势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局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严守法纪、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贵重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借口到基层或服务单位、业务管理单位报销个人或家庭购物发票和其他消费发票,不准接受与公务有关的馈赠与宴请。
    三、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拨款、开账户、批项目资金、批减免和办理票据证件等,禁止违反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搞违规操作。
    四、认真执行《廉政准则》,不准利用职务的影响或业务关系,为家属子女谋取工作安排,出国、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非法利益,中层以上干部不准从事买卖股票和从事证券交易、有偿中介活动,其他人员不准在上班时间炒股或电话委托炒股。
    五、党员干部(含家属子女)不准利用职权关系,接受个体户的资助外出旅游,接受个体户的邀请到休闲娱乐场所玩乐。
    六、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下基层吃便饭,下乡不准钓鱼、不准在下乡或上班时间从事打牌、下棋、跳舞等娱乐活动。
    七、加强公有资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调动或退休时,应按规定在办理离岗手续之前移交本人使用的公用物品。干部个人不准公物私用,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影响、或工作业务关系,私自借用、占用基层或服务单位的汽车、摩托车、电脑、手机等工具。
    八、副股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买房、装修住房的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如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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