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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管理资金拨付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局各职能科室的职责,为加强市级财政管理资金拨付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级财政管理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部门管理和拨付使用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由财政管理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拨付控制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保护财政资金安全,防止财政资金违规拨付和使用,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包括财政资金指标的分配、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批、资金的审拨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须经财政拨付的资金(包括经建专项资金、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等)拨付管理全部纳入预算执行(软件)系统管理。该系统中设置审批权限,并实行系统审批与书面审批并行的拨付管理模式。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送审,局领导签批后由国库收付中心统一拨付。

与下级财政的结算资金、往来资金由国库科拨付,暂不纳入预算执行(软件)系统管理。

第五条 财政资金拨付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按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三)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对各类财政资金拨付的全过程实行全面控制。

第二章经常性支出拨付控制

第六条 经常性支出是指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开支,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七条 经常性支出的拨付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支出进度拨付,与序时进度相一致。

(二)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拨付。

(三)非税收入拨款应从严审核拨付是否有指标、是否有可用资金,实行双重控制。

第八条 在经常性支出资金拨付控制活动中,预算科、综合科、国库科、国库收付中心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预算科:负责将所管部门和单位批准后的经常性支出预算指标通知国库科(包括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并录入预算执行系统。

(二)综合科:负责将所管部门和单位批准后的经常性支出预算指标通知国库科(包括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并录入预算执行系统。负责市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根据单位支出进度、结合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下达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

(三)国库科:负责将预算内批准的经常性支出指标按月均分,报批后按月下达用款计划。根据相关单据,对资金拨付进行复核,保证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审核用款计划,根据不同用途进行结报、拨付。

第九条 经常性支出拨付控制业务流程图(见下图)。

 


第十条 经常性支出拨付控制业务流程描述

(一)预算内经常性支出由国库科根据全年指标数按月均分,将各单位当月用款计划数打印汇总,经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国库收付中心。

(二)预算外经常性支出由综合科根据全年指标数,根据单位是否有可用资金,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数是否超指标,政府调控资金是否有预留等因素,填制《张家港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正常经费及暂存款拨付申请表》,经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将用款计划通过预算

执行系统(连同书面签批手续)提交国库科审核。

(三)国库科对照审批表格,将执行系统中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至国库收付中心。

(四)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张家港市财政资金支出结报(报销)管理规定》要求审核拨付(结报)。

(五)用款计划的审批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每月6日前,各学校应当在每月12日前。

第十一条 业务科室应认真识别本科室办理经常性支出拨付审核业务时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一)国库科

风险控制点:下达的计划是否属于经常性支出范围;核定的金额是否符合序时进度;累计拨款数是否超指标。

风险控制岗位:具体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二)综合科

风险控制点:是否有可用资金,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数是否超指标。

风险控制岗位:具体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第十二条经常性支出拨付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一)《预算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三)《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支出结报管理规定》(张财收付〔2007〕3号)

(四)《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意见》(张政办[2006]109号)

(五)《张家港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控制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是指部门预算中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如专项会议、专项设备购置、专项修缮和专项业务等支出,包括预算内项目资金、预算外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照先指标后支出的原则,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拨付。

(二)非税收入专项资金支出,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用款进度及收入进度进行拨付。

(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在项目资金拨付控制活动中,业务科室、国库科、国库收付中心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预算科:负责将所管部门和单位批准后的项目资金预算指标通知国库科(包括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并录入预算执行系统。负责所管部门和单位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重点审核项目申请用途、金额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拨款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是否超指标。签署审核意见,核定批准拨款金额,下达用款计划。

(二)综合科:负责将所管部门和单位批准后的项目资金预算指标通知国库科(包括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并录入预算执行系统。负责市级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主要审核单位是否有可用资金,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数是否超指标,政府调控资金是否有预留等。负责根据单位支出进度、结合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下达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三)其他业务科室:经建科负责全市经建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农财科负责农口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其他业务科室将批准后的项目资金预算指标通知国库科(包括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并录入预算执行系统;负责所管部门和单位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重点审核项目申请用途、金额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审核拨款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是否超指标;签署审核意见,核定批准拨款金额,下达用款计划。

(四)国库科:负责根据相关单据进行复核,保证资金拨付手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及时下达用款计划。

(五)国库收付中心:负责根据下达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拨付(结报)。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控制业务流程图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控制业务流程描述。

(一)用款单位提出申请

用款单位应根据指标和用款需要向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用款申请。

(二)业务科室审核报批

具体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单位用款申请。如果符合规定要求,即填列《预算追加指标、用款计划审批表》,计划拨款金额及审核意见,提交本科室负责人、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用款计划通过预算执行系统(连同书面签批手续)提交国库科复核。如果用款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用款单位。

(三)国库科复核

国库科对照审批表,将执行系统中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国库收付中心。

(四)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张家港市财政资金支出结报(报销)管理规定》要求审核拨付(结报)。

第十八条 业务科室应认真识别本科室办理项目资金拨付业务时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一)业务科室

风险控制点:下达的计划是否属于项目资金范围;核定的金额是否符合序时进度;累计拨款数是否超指标。

风险控制岗位:具体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二)综合科

风险控制点:是否有可用资金,是否有指标,累计拨款数是否超指标。

风险控制岗位:具体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三)国库收付中心

风险控制点:是否按照项目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风险控制岗位:国库收付中心资金收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拨付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二)《关于批转<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5]123号)

(三)《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4]114号)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控制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基金,包括采购资金、科技发展基金、福利企业统筹基金、基本建设资金、市场物价调节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发展基金、土地收益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拨付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照先计划后支出的原则,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拨付。

(二)有指定用途的应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在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控制活动中,业务科室、国库科、国库收付中心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业务科室:负责所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重点审核拨付手续的完备性、金额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按要求或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签署审核意见,核准拨款金额,下达用款计划。

(二)国库科:负责根据相关单据进行复核,保证资金拨付手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及时下达用款计划。

(三)国库收付中心负责根据下达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拨付(结报)。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控制业务流程图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控制业务流程描述。

(一)具体经办人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用款需要,填列《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注明财政专项资金名称,计划拨款金额及审核意见,签字后提交本科室负责人、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用款计划通过预算执行系统(连同书面签批手续)提交国库科审核。

(二)国库科审核

国库科根据审批表,对照执行系统中下达的用款计划,将用款计划及时下达国库收付中心。

(三)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张家港市财政资金支出结报(报销)管理规定》要求审核拨付(结报)。

第二十五条 业务科室应认真识别本科室办理项目资金拨付审核业务时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一)业务科室

风险控制点:是否有领导的审批;下达的计划是否属于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核定的金额是否符合序时进度;累计拨款数是否超指标。

风险控制岗位:具体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二)国库收付中心

风险控制点:是否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风险控制岗位:国库收付中心资金收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控制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二)《关于批转<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5]123号)

(三)《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4]114号)

第五章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控制

第二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部分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和批准的资金使用额度,自行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被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采用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国库集中支付拨付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计划拨付。国库收付中心必须按照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计划,下同)进行拨付。

(二)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必须明确国库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不同职责,形成双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国库科为国库管理机构,国库收付中心为国库执行机构。国库科管计划,国库收付中心按计划进行支付。

(三)会计主体不变。在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职能不变、资金审批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发挥预算单位监督作用,使财政支出更加规范和快捷。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在体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并做到岗位间相互牵制。

第二十九条在国库集中支付拨付控制活动中,国库科和国库收付中心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库科职责:负责对业务科室下达的用款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核。负责按月汇总批复抄送用款计划,进行会计核算。

(二)国库收付中心职责:负责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国库科应当设置稽核岗位和总会计岗位。

(一)稽核岗位职责:负责对用款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核。

(二)总会计岗位职责:负责汇总批复抄送分月用款计划,办理划款。

第三十一条国库收付中心应当设置出纳岗位、资金收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

(一)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根据用款计划向国库科请领资金。

2、根据支付信息办理资金拨付。根据代理银行反馈的拨款回单联,与预算内(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分别逐笔勾对,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定期与国库、代理银行核对收入、支出明细帐。逐笔勾对每笔收入和支出。

(二)资金收付岗位

1、对预算单位结报时提供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金额的正确性和手续的完备性等进行初审,对会计核算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初审通过后交会计核算岗位复审。

2、对不符制度、规定的事项及时报告,按权限批准后才能办理。

(三)会计核算岗位

1、按规定做好资金收付的复审工作,及时送出纳或前台办理支付手续。

2、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拨付控制业务流程图


第三十三条国库集中支付拨付控制业务流程描述

(一)国库科

1、稽核岗位人员应在收到业务科室下达的用款计划后,对用款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下达至国库收付中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业务科室。

2、总会计岗位人员应根据国库收付中心上报的用款计划汇总表,经上报局领导审批,及时将资金划拨至国库收付中心总户。

(二)国库收付中心

1、资金收付岗位(前台)根据国库科下达的用款计划,审核付款手续,加盖印章并在执行系统中录入支付额度后,将付款手续传送会计核算岗位(后台)审核。

2、会计核算岗位(后台)根据资金收付岗位(前台)传递的付款手续与预算执行系统录入数据进行核对、审核,审核无误并加盖印章后,将付款手续传送中心出纳,执行系统中的支付信息一并传送。

3、出纳岗位

根据会计核算岗位(后台)传递的付款手续与预算执行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定期汇总用款计划,向国库科总会计岗位人员申领资金。

第三十四条 国库科和国库收付中心应认真识别本科室办理资金拨付业务时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一)国库科

稽核岗位风险控制点:分月用款计划是否合法合规。

总会计岗位风险控制点:会计核算是否正确完整。

(二)国库收付中心

资金收付岗位:各项用款计划的支付是否符合进度;特定用途资金的拨付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支付手续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会计核算岗位:各项用款计划的支付是否符合进度;特定用途资金的拨付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支付手续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出纳岗位:支付手续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第三十五条财政资金拨付控制使用以下业务表单:

(一)《预算追加指标、用款计划审批表》

(二)《张家港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正常经费及暂存款拨付申请表》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拨付控制业务流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国库集中支付拨付控制流程的内部监督按照《国库收付中心内部稽查制度》进行。

第三十八条国库集中支付拨付控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转发财政局<张家港市财政国库制度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04]4号)

(二)《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张财库〔2004〕3号)

(三)《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内部操作规程》

(四)《关于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进一步改革的意见》

(五)《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支出结报管理规定》(张财收付〔2007〕3号)

(六)《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七)《关于批转<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5]123号)

(八)《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4]114号)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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