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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控制,是指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和管理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职权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二)明确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在审批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风险和漏洞。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四条 资产配置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环节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 资产配置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资产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三)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在资产配置管理控制活动中,相关业务科室、政府采购办和国资科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业务科室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购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资金来源。
(二)政府采购办
负责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监督采购活动,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三)国资科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产权年检等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管理业务流程图和流程描述。

(一)流程图
(二)业务流程描述
1、单位提出申请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筹措情况,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2、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购置计划及有关资产采购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3、相关业务科室审核
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资产配置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列入部门预算。购置时由行政事业单位填制“政府采购物品审批表”,送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确认资金来源。采购后,相关业务科室凭采购价下达资金计划。
4、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5、单位登记入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定期清查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相关业务科室、政府采购办和国资科应认真识别资产购置管理活动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一)相关业务科室
1、风险控制点:资产购置是否必需,是否有资金来源。
2、风险控制岗位: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二)政府采购办:
1、风险控制点: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2、风险控制岗位: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三)国资科
1、风险控制点:产权登记证是否按规定要求变更。
2、风险控制岗位: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第三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九条 资产处置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环节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处置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
第一节日常处置管理
第十条 日常处置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毁损、盘亏等。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处置管理业务流程图和流程描述。
(一)流程图

(二)业务流程描述
1、单位提出申请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凡房屋、汽车和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和审查,提出申请或填写“固定资产减少报批表”,报送主管部门。在申报处置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包括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报损资产的有关清单、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文件等。
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财政局国资科。
2、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有关资产处置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财政局国资科。
3、国资科审核
国资科在收到主管部门或单位报送的有关资产处置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一般资产的处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房屋、土地资产的处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主管部门或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国资科应识别资产日常处置管理活动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点:资产处置行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有关财务数据是否正确、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我市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风险控制岗位: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第二节 资产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管理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经济行为涉及资
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在资产评估管理控制中,国资科的职责为负责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管理业务流程图和流程描述。

(一)流程图
(二)业务流程描述
1、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国资科。
3、国资科核准或备案
国资科受理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办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科长复核签字。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办理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主管部门。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注册评估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恰当;评估委托单位和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第十六条 国资科应识别资产评估管理活动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点:单位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及评估报告是否合规;评估依据是否合理。
风险控制岗位: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管理控制应遵循如下控制标准:
(一)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是否合理。
第四章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苏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国资字[2002]112号)
(五)《张家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张政发[1999]109号)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