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市级综合财政预算是指部门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政府立法机关批准的涵盖部门和单位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三个方面内容。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综合财政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及上报政府和人大批复过程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综合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通过通知书、通知单等形式,对预算资金进行具体分配、下达,确定单位、项目的财政资金可用额度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综合财政预算调整管理(含追加、追减收支指标,以下同。)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单位申请资金报告进行审核,经过调整预算程序,确定追加或追减预算数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单位包括: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内容包括:排除不可预测因素,综合反映部门的所有收入和支出。收入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和依法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主要指工资和福利支出、商品和劳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项目支出主要是为确保单位自身运转和完成职能所需的具有特殊用途的经常性项目、经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等。
第五条 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的原则;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
(三)零基预算的原则;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
(五)以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扣减支出基数的原则;
(六)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在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活动中,预算科、综合科、国库科、政府采购办、信息中心和人秘科等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预算科
会同综合科拟订综合财政预算的总体编制原则和政策规定,测算综合财政预算的财力总盘子,保证综合财政预算的综合平衡;会同相关科室确定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的项目范围、内容和支出定额标准;对单位进行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政策的布置和业务培训;负责预算单位预算内资金安排财政预算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预算内指标的下达、调整、结转等指标管理工作;定期与上级财政部门、本局各业务科室、下级财政部门的指标核对,做好年度预算支出变动及结余结转情况的决算报表等。
(二)综合科
负责拟订非税收入的相关政策。负责制订非税收入计划编制政策,会同相关科室拟订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资金的综合平衡方案,确定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计划及支出计划;参与综合财政预算编制范围、内容、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的确定;负责综合财政预算中非税收入资金审核工作。根据局领导审批确认的非税收入计划及可用数进行调整。负责非税收入指标的下达、追加追减、科目调剂、对账、结转等指标管理工作。
(三)国库科、政府采购办
负责将预算内基本支出计划按月平均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负责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中涉及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制订并提出管理需求。
(四)信息中心、人秘科
负责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中软件的设计、维护和后勤保障。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综合财政预算编制业务流程图和流程描述。
(二)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流程描述
1、财政局预算科、综合科拟订下一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方案,研究制定综合财政预算原则、定额、标准,同时,根据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方案,布置预算单位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2、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方案和本单位工作计划,布置并编制本部门的综合财政预算;
3、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本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方案、办法和本单位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的综合财政预算,上报主管部门;
4、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上报本部门综合财政预算;
5、预算科、综合科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综合财政预算进行初审;
6、对市级各预算单位报送的综合财政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汇总,综合平衡后提出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核,并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7、市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将批准的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批复到市级各预算单位;
第八条 综合财政预算下达业务流程描述
(一)综合财政预算下达业务流程图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二)基本支出指标下达计划业务流程描述
年度开始之前,预算科将经批准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指标下达到国库科,由国库科按月平均下达到各预算单位;综合科根据单位预算内及非税收入资金完成情况,按收支挂钩的原则,按月将单位的基本支出指标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三)项目支出下达计划业务流程描述
1、预算单位提出项目支出使用申请,预算的申请
2、预算、综合等科室审核。预算科、综合科等科室对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指标情况,提出拨款意见,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拨款意见送局领导审核、审批后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第九条 综合财政预算调整业务流程图和流程描述
(一)预算内指标追加业务流程图
  (二)非税收入指标追加业务流程图
(三)预算内、非税收入指标追加业务流程描述
1、单位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提出追加非税收入指标的申请,由局领导批转相关科室。
2、预算、综合等科室审核。预算科、综合科等科室应按市政府及局领导批示要求对单位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单位预算内及非税收入资金完成情况,审核单位追加内容是否合理、提供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送局领导审核、审批。
3、预算内指标追加事宜经局长审核后上报市政府,一般由市政府审批,必要的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批准后由预算科办理指标下达。非税收入指标追加事宜,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一般由局长审批,必要的报市政府批准,经审批、批准后由综合等科室办理指标下达。
第十条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涉及如下业务表单:
(一)张家港市20XX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计划表
(二)张家港市财政局预算指标通知书(内、外)
第四章风险识别
第十一条预算科、综合科应正确识别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一)预算科
l、风险控制点:拟定的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确定的支出总盘子是否能总量控制,是否能确保预算综合平衡;审核预算单位是否符合财政供给范围;审核确认预算单位上报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是否按既定的政策、标准编制;下达的预算内指标是否与批准的预算一致,签发预算指标通知书的金额是否与核准金额一致;下达的预算内用款计划是否有指标、资金来源。
2、风险控制岗位: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二)综合科
1、风险控制点:制定的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计划编制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确定的非税收入计划及可用数是否能实现;审核确认单位上报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是否按既定的政策、标准编制。审核单位非税收入超收资金安排是否合规、合理;下达的非税收入指标是否有预算,签发预算指标通知书的金额是否与核准金额一致;下达的非税收入计划是否有指标、资金来源。
2、风险控制岗位: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第五章 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应遵循如下控制标准:
(一)收入控制:预算内财力增幅与市财政收入增幅同步,单位非税收入以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扣减支出基数。
(二)支出控制:
l、工资和福利支出: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标准编制填列;
2、商品和劳务支出:按单位公用支出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填列;其中人员定额按照单位参照相应的分类分档标准填列,汽车费用定额按照核定的汽车数量和相对应的费用定额标准填列,单项核定部分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从紧控制;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国家、省、市规定的离退休金、生活补贴和相关补贴标准填列;
4、项目支出:单位为履行职能,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必须每年安排的特定支出项目;经批准已明确需列财政预算的项目。
第十三条 预算指标管理应遵循如下控制标准:
(一)来源控制:按照综合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调整的数额、科目、项目等内容,对各单位支出指标进行控制。
(二)进度控制:按专项收入进度、非税收入完成进度、可用资金数额及单位用款进度进行控制,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三)额度控制:按批准总额和拨款进度办理指标追加追减、科目调剂,对单位拨款进行控制。预算单位非税收入的超收及短收,按照超收分成留用、短收扣减支出基数进行控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科应当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并与事后检查相结合。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预算政策规定落实情况。
(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年度预算调整变动情况。
(四)年度预算决算情况。
第七章 政策依据
第十六条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一)《预算法》的第28条、第30条、第32条。
(二)《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意见》。
(三)《张家港市财政局关于20XX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内容及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四)市政府关于转发《张家港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4]157号文件)。
(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年初批准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