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网络服务    • 与我联系

张家港市财政局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为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干部锻炼交流机制,达到培养干部、增长才干,激发活力、创新工作,堵塞漏洞、爱护干部的目的,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干部实行职位定期轮换制度的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权或管理人财物的重点岗位机关干部。

二、职位轮岗在局科室(部门)内部进行,或者延伸到镇财政所。

三、除一些特殊岗位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局机关干部,实行轮岗交流: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工作满八年;

在具有资金分配、项目分配、具有行政执法或行政审批权的科室(部门),连续担任中层正职满五年;

在同一科室(部门)任正副职相加满十年;

未达到上述任职年限的机关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轮岗交流。

四、干部轮岗交流要在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经考察后提出轮岗交流的初步建议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五、涉及到局机关组织(人事)、纪检工作的机关干部,在轮岗交流前应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轮岗交流中涉及到提拔中层干部的,按张委办(2007)7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要求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进行。

七、局机关干部轮岗交流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八、轮岗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科员以下干部轮岗交流由科室负责人监交,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由分管局长监交。

九、轮岗干部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拒不服从轮岗决定或逾期不到新岗位报到任职的,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轮岗干部到新岗位后要尽快熟悉工作,明确分工,制定岗位职责,开创工作新局面。

Copyright © 张家港市财政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