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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内、政府非税收入及政府性融资等渠道筹集,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管理、预算指标管理、预算追加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和工程决算审计管理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张政发[2005]112号)、《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办法》(张政发[2005]123号)等文件规定,有效控制项目投资,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控制应根据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工程概(预)算管理
第四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管理过程中,经济建设科的职责如下:
会同专业部门审核工程概(预)算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工程概(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等。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流程图及流程描述
(一)流程图

(二)流程描述
1、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专业部门编制工程概(预)算,报经建科。
2、经建科会同专业部门对工程概(预)算进行审核,经局领导、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发标之前应将招标文件报经建科审核。
第六条经建科应认真识别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中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点:项目概(预)算的报批程序是否合规,概(预)算是否超过批准的投资。
2、风险控制岗位:项目专管员和科长。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应按如下标准进行控制:
(一)项目概(预)算报批符合《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办法》(张政发[2005]123号)有关规定。
(二)项目概(预)算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
第三章预算指标管理
第八条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指标管理过程中,经济建设科、预算科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经济建设科: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要求,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并将年度用款计划反馈预算科。
(二)预算科:提供市级财政年度可用项目资金额度,下达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指标。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指标管理流程图及流程描述
(一)流程图

(二)流程描述
1、每年年底,预算科根据下年度收入的预测情况,向经建科提供下年度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额度。
2、经建科根据预算科提供的下年度可用项目资金额度及项目用款需要,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用款计划。
3、预算科根据年度项目用款计划安排预算,报领导批准后下达项目预算指标。
4、经建科及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预算指标执行。
第十条经建科、预算科应认真识别政府投资项目指标管理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一)经济建设科
1、风险控制点: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报批程序,年度项目用款计划是否合理。
2、风险控制岗位:项目专管员和科长。
(二)预算科
1、风险控制点:项目支出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2、风险控制岗位:专管员和科长。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指标管理应遵循如下控制标准:
(一)政府年度投资规模应控制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安排。
第四章预算追加管理
第十二条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追加管理过程中,经济建设科和预算科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经济建设科: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进行管理,控制工程实施中出现擅自变更及追加预算的现象;对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追加预算的建议,逐级报批后执行。
(二)预算科:根据追加预算的有关批文安排项目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追加管理流程图及流程描述
(一)流程图

(二)流程描述
1、提出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报市政府。
2、经建科根据市领导批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会审,提出追加预算的意见,报局领导和市政府审批。
3、预算科根据批文追加安排项目预算指标,由经建科执行。
第十四条经建科和预算科应认真识别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追加管理中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一)风险控制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追加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所提追加预算的方案是否合理。
(二)风险控制岗位:专管员及科长。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追加管理应遵循如下控制标准:
(一)追加预算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追加预算应有合理的理由。
(三)追加预算应明确资金来源。
第五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控制活动中,经济建设科和国库收付中心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经济建设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核测算工作,下达用款计划。
(二)国库收付中心: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图及流程描述

(二)流程描述
1、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工程监理月报、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报经建科。
2、经建科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报局领导或市政府审批后下达用款计划。
3、国库收付中心及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结报。
第十八条经建科和国库收付中心应认真识别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中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一)经济建设科
1、风险控制点:项目投资是否批准,预算指标是否到位,资金拨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建阶段按完成工作量的6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至80%,审计结束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付至90%,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
2、风险控制岗位:项目专管员及科长。
(二)国库收付中心
1、风险控制点:审核单位报支的金额是否在下达的用款计划内,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报支手续是否合规。
2、风险控制岗位:资金收付岗位和出纳岗位。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如下控制标准:
(一)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拨付资金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以内。
(二)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比例及实际进度拨付。
(三)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六章工程决算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计管理过程中,经济建设科的职责如下:
负责委托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对审价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或者委托复审,出具审核报告,确定项目总投资及财政出资金额,报局领导或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管理流程图及流程描述

(二)流程描述
1、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向市财政局经建科申请决算审计,经建科委托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2、审价机构将审计情况与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出具审计报告。
3、经建科对项目总投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报局领导或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根据需要对审价机构审计的工程决算进行复审。
第二十二条经建科应认真识别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管理中的风险点,并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
(一)风险控制点:项目决算是否超预算,审计费用计算是否合规:工程决算核减率在5%(含5%)以下的,按核减额的4%计费;核减率在5%-10%的,按核减额的5%计费;核减率在10%以上的,按照核减额的6%计费,且全部审计费用由施工企业负担。
(二)风险控制岗位:项目专管员和科长。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应按如下标准进行控制:
(一)项目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及标准进行建设,决算不得超预算。
(二)项目决算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符合《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办法》有关规定。
(三)项目决算的资料齐全、真实。
(四)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政策依据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如下政策规定:
(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3]35号);
(二)《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建[2004]61号);
(三)《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张监发[2003]3号);
(四)《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5]112号);
(五)《关于批转<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5]123号);
(六)《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05]56号)。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会同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概预算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九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经建科根据上级要求及管理需要,选择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政府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三)政府资金投入效益。
第二十八条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总结出项目监管中的经验与不足,为今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提供帮助。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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