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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财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干部主要包括:局机关各科室的正、付职领导以及在职的副股级以上干部,局下属单位的正、副职领导。
第三条干部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和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住房内装修情况。
(二)本人结(离)婚的。
(三)本人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的。
(四)本人从事第二职业或经商办企业的。配偶和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情况,承包租赁工商企业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的主管人员的情况。
(五)本人、配偶和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的情况。
(六)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上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向局党组织报告。干部在办理前款事项时,如无特殊理由,必须在事先或事后15天内,主动填写《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报请局总支和纪检组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情况。
第五条对报告的内容,组织上一般给予保密,但组织上认为不需保密的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局系统各单位、各科室领导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对干部考核和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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